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残联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共同印发《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
按照《通知》,符合该项政策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通知》明确规定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直系家属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从下一个月份(季度)起按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发放低保金,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残联;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部门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季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