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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新建筑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将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昨日,市政府印发通知,公布《郑州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今后,我市新建建筑将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方案明确,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用热单位负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节能等级符合50%、65%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凡在2010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已加入集中供热的,所有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凡在2007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1月30日(含当日)之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按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凡在2007年10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市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外,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城市低保户自有住房供热计量改造资金,从福利公益基金中列支。

我市将把新建建筑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要求。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房屋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改造节能成效,对拟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在确定改造项目时,应充分征求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其改造方案,经充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方可实施。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费用统一由市财政保障,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非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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