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新郑·法制 | 上一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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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急刹车 乘客受伤谁担责 汽车站内,王女士上车刚刚坐稳,一位孕妇随后上了车。王女士见此情况马上把自己的座位让给这个孕妇,自己站在旁边。车行至医院门口时,因前方转弯路口处突然有一个人骑着自行车出来,司机立即猛踩刹车,导致毫无防备的王女士一头撞到了车里的安全护栏上,头部撞破出血,立即下车到医院就治,共花费医疗费700元。王女士要求司机全额赔偿其损失。司机刘某则认为,他曾提醒让有位置的顾客坐好并扶好安全扶手、没有座位的抓紧安全拉手,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要赔只能赔偿一部分。而王女士说,上车后因人多车窗半开通风,噪声挺大,根本不知道司机提醒注意安全的事儿。此种情形下,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律解析 公交公司应全额赔偿王女士的损失。上车后,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是因司机突然刹车导致王女士受伤,王女士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已经尽到提醒安全注意义务,乘客在知道后拒绝作为,可以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而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司机在乘客上车时应提醒其注意安全义务,如乘客拒绝,司机有权让乘客下车。 总之,乘客乘坐公交车,已经和公交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营运人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所以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 本报记者 边艳 崔璐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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