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新政·法制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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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 唱响检察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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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分析:

户口迁移是否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

案例:

马某、刘某夫妇是某村村民,育有一子一女。每一次的土地承包,都是以户主马某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9月,马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缴纳了土地承包费。2004年1月,马某一家搬到市区居住,并将户口迁入市某街道办事处。2009年7月,村委会负责人认为马某一家户口已经迁出本村,成为城里人了,遂决定收回马某所承包的土地。而马某认为,自己还应当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于是,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案情,马某可以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首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案中,在耕地承包经营期内,村委会负责人,不能因马某一家搬到县城居住就收回马某基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马某可以继续耕种土地,也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等。

当然,并不是农民将户口迁到任何城镇后,都能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地级市,并且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话,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并给予相应补偿。

边艳 钱攀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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