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沈青梅)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实施《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确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省的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2013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为了使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确定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并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论证,出台了上述《规定》。
近年来,我省法院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连续四次开展“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为2.3万余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4.2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