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异地商会
重大活动必须备案
本报讯(记者 张乔普 李娜)市政府办公厅昨日印发通知,自下月起,我市将实行新的《郑州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异地商会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10项重大活动举办前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所谓异地商会,是指由异地同一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市辖区内投资兴办的,经本省、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根据办法,异地商会依法实行分级双重管理体制。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郑州市”字样并加上原籍地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名。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办法明确,异地商会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举办大型研讨会、博览会,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开展考察、交流等活动,与境外社会组织交往或与外资企业有资金往来,接受境内外捐赠赞助或向境内外捐赠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动,应自决定重大活动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重大活动的主要内容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重大活动开展前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