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03版:要闻·国内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
||||
对办案质量 须终身负责 法 官 检察官 警 察 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记者陈菲 吴晶)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严防刑讯逼供 据中央政法委主办的中国长安网消息,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对办案程序作出细节规范,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坚持疑罪从无 严防判决“留有余地”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罪犯申诉材料监狱不得扣压 针对辩护环节,意见要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强调,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司法一线工作者 细数冤假错案根源 今年以来,浙江主动纠正两起重大错案,并提出12项具体措施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当地司法一线的工作者细数了冤假错案根源。 审判受到外部干扰 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王竞贤曾在法院刑事庭从事审判工作18年。他说,司法实践中的外部干预很难避免,比如曾遇到个别领导对某些个案有指示意见,甚至将某些案件作为任务来布置,司法部门的人事权在地方,作为法院领导,听还是不听?为保持审判独立,很多时候,确实要顶着压力干。 王竞贤说,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一些事件很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媒体审判”也屡见不鲜。这一方面会让法官审判时更加慎重,也难免会对其办案、判决造成影响。 片面追求破案率 王竞贤介绍,一些案件要求从速处理,有的是因为社会影响大、群众关切,有的是因为过了一定时限,证据就灭失了。在“求快”与“求准”这个度上,要非常准确地把握。 王竞贤认为,一些案件案情复杂,有时法官在证据不是很有把握的情况下就作出审判。他举浙江已经纠正的张氏叔侄冤案为例:证据也有,但谈不上确实充分。不少敏感复杂的案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判的。 台州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志敏也认为,片面追求“破案率”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疑罪从有”的审判理念 王竞贤介绍说,在证据方面,以往延续的是如何取得口供,现在更注重物证等证据。理念上要从以前的“疑罪从有”转向“疑罪从无”,这样审定的案件会更可靠。 错案不问责 周志敏认为,要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需要严格执行案件“终身负责制”和“错案问责制”,是集体讨论产生的错案,也要集体负责。法官没有主观故意,但造成了实际损失,也要承担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