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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
岂能变成“福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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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
岂能变成“福利房”

“保障房”

岂能变成“福利房”

日前,广东省河源市群众投诉,河源的文昌“经适房”项目规定“限购”,要买,必须是“市直单位”干部。记者在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的网站上看到,购房资格审核一栏,写明“申请人须是市直单位(含中央、省驻河源单位)职工”。(8月7日《北京晨报》)

保障房,为了让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不大,价格不高,这样的房子,正好能基本满足普通群众的需要。

然而,一些地方考虑当地“民情”,建筑面积超过近一倍。通过玩文字游戏,混淆国家规定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的界限,把国家原本的政策“变通”了。说句良心话,如果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思路,一心一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还能让人理解。但少数地方却是打着“为民”的旗号,通过扩大建筑面积,再设定一些门槛,由于面积过大,购买资金过高,普通老百姓特别是中低收入者仍然是买不起,怎么办?既然建好了,也总不能闲着吧。于是,“福利房”也就堂而皇之地诞生了,就这样,“经适房”摇身一变成了名正言顺的“福利房”。

保障房变福利房,最大的问题是损害了普通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中央的惠民政策在当地“走形变样”。

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主要责任在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也在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保障房的各项政策规定,特别是家庭收入方面,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严防少数人浑水摸鱼。完善保障房信息发布制度,加大个人房产信息透明度,制订相关措施,通过信息公开、信息比对等一系列方法手段,严防拥有两套或多套住房的人通过任何方式购买保障房,以牟取暴利或赚取“人情”。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符合保障房条件的家庭,将家庭成员工作单位、个人收入状况等信息通过网络、电视、公开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于不符合条件而通过不正当途径购买保障房的当事人、经办人及相关人员予以严厉惩处。

“保障房”事关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是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福利”,而不是党政机关干部职工的“福利”。让“保障房”名副其实,不仅保障了群众基本住房需求,而且还保障和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保障房”回归原位,既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又遵循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政府相关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更是广大群众的期盼。 申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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