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无过失责任险试推
学生校内发生意外由保险赔付
本报讯(记者 王红)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省教育厅昨日发出通知,今年起,我省拟在校方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开展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这意味着今后学生如果在学校受伤,即使学校没有责任,学生家长也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是校方责任保险的配套险种,在校方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开展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能有效地解决学校在事故中并无过失、但为妥善处理事故,而需要实际承担的经济赔偿提供了保险保障,也避免了校方、学生家长、保险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分歧较大、久拖不决的情况。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保险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而由承保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的赔偿。经费保障参照校方责任保险相关办法执行。保险费率每生每年3元,保险费按学校注册学生计算。保险保障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15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保险期限与校方责任保险同步,每年开学日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