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执行公务”不是警察滥用枪支的借口
勤俭节约从小见大
如此114
不妨把闲置办公楼市场化处理
面对生命更需要诚信
不要再为GDP排位
纠结了
社会抚养费用于
“社会抚养”才是正途
让公平正义成为改革“最大公约数”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面对生命更需要诚信

患白血病的陈宇明化疗3个月后,找到了适合配型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但就在他移植手术前的最后化疗快要结束时,捐献者却“临阵变卦”,找不到踪影,这一度让陈宇明陷入绝境。“在最后关头退缩,这是救人还是杀人?”(11月3日新华网)

据报道,陈宇明的遭遇并非个例。在广州,曾有一位27岁的白血病患者在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时,先后遇到4位志愿者反悔,临阵拒绝捐献骨髓。他们给了受捐者生命一点点希望,却又亲手将它破灭。捐献者“临阵脱逃”置患者于绝境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就纯粹的法律层面来讲,捐赠者所捐献的骨髓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财产,所以捐献者的承诺捐献行为不适用合同法,也就是说,捐献者和受捐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两者之间的行为自然不受合同法管辖。在法律上看骨髓捐献,类似于一种赠与。除极为特殊的几类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之外,赠与人均可以随时反悔。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捐赠者“随时反悔”。此外,赠与的另一个原则是“无偿”。对于无偿捐赠骨髓的善举,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没有达到法律之上的道德高度,就强迫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我们无权要求捐献者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只能在道德的范畴内讨论这个问题。

从道德的范畴而言,捐赠者是否能遵守承诺,履行自己捐献骨髓的诺言,归根结底是关乎诚信的问题。正所谓“国有诚信必兴,家有诚信必和,人有诚信必贤”,中华民族历来推崇“言必行,行必果”,把诚信看做是小到个人,大到国家、民族的安身立命之本。对于捐献者而言,一旦承诺捐献就意味着自己对他人的生命担起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希望。毕竟,骨髓捐献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受捐者需要先通过化疗才能接受捐赠新的干细胞,如果捐献者在最后时刻反悔,这必然会给受捐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莫大的风险,甚至危及其生命,这也更突显了捐献者谨守承诺的重大意义。面对与病魔斗争如同落叶般脆弱的生命,捐献者的临阵脱逃、随意拒捐更是会给受捐者带来沉重的心理打击,将其推入绝望的深渊。

“诚如试金石,信是金钥匙”。面对病魔,只有诚信才能托起受捐者生的希望,也只有诚信这把金钥匙,才能为受捐者重新打开生命之门。面对弱者,如果我们帮助不了他们,也请不要伤害他们,因为我们的失信很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悔恨。

宋 华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