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夫妻一方个人借款
另一方无还款义务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尚雪玲 韩新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引发借贷纠纷,另一方是否有还款义务?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双方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债务由借款人承担。
张某与白某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5月结婚。2013年5月,白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20万元,其所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一栏也只有白某一人的签名。后赵某向白某催款无果,遂将白某和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庭审时,张某辩称白某向赵某借钱时他毫不知情,并且今年6月8日自己与白某已经协议离婚,不同意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笔借款夫妻双方是否知情同意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否则应由借贷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张某与白某婚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证明白某借款时,借贷人赵某知道张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张某也未在借条上签字,并且该笔债务白某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其个人用于偿还欠款。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张某与白某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断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判决该笔债务系白某的个人债务,应由白某偿还,与张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