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 杨维汉)记者1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另案处理”的含义。“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保障“另案处理”依法适用的重要措施。指导意见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最高检公安部发文规范
“另案处理”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