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已经“20岁”的预算法迎来其修改征程的第三次审议,此时距离2012年6月的二次审议已近两年间隔。二审时争议较大的“是否该放开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问题,在三审稿中有了较大突破。当天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传递出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的积极信号,同时为防控风险,对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又设立了多道“防火墙”。
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和二审稿,都保留了现行条款,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这一表述遭到诸多质疑。
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汇总了各方意见,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此外,还强化举债监管规定,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三审稿对地方发债也规定了诸多限制,如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此外,三审稿还在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上设“防火墙”: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审稿还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