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调解仲裁庭首作裁决
本报讯(记者 朱华)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等五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昨日,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庭依法对中原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进行了仲裁。这是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仲裁。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等五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向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4年4月29日开庭调解仲裁此案。双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最后,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调解成功。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等五人之间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并且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三年的土地流转租金;2013年底,被申请人强行在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上插栽各类树苗;2014年初,被申请人则阻止申请人继续对果园进行管理。经对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进行认定,仲裁庭遂做出上述裁定。
该案的开庭仲裁,标志着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