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该死的”收容教育何以能“赖活着”?
决策失误“败家”
不能逍遥“责”外
拼啊
《蜗牛》进教材
值得咀嚼玩味
“马路拉链”当休矣
“后高考经济”催热多行业
不懂球
也有喜欢球的资格
责任归位
地下管线才能安全
事业单位工资将由市场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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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死的”收容教育何以能“赖活着”?

如果不是黄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激起了舆论风暴,这个很多人并不熟知的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类劳教制度,还几乎真被人遗忘了,现在却“意外”地撞进了公众的视野,该存该废,再成热议焦点。近日,继24名律师向公安部申请收容教育信息公开,要求公布全国范围哪些省市执行收容教育制度,全国收容所总数量、名称、所在地以及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人数之后,接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学学者、律师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关注收容教育制度的何去何从,还从未有过像今天这样密集而至。应该说,这个缘起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制度,最致命的硬伤就是,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却行使着“法律”的职能。《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更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想想看,和宪法、立法法公然冲撞,这应该是个啥下场。何况,它还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顶牛”,既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既然已经有《宪法》《立法法》这样明确的判断依据,足以判断收容教育的“死活”,却何以出现“好死不如赖活着”?

说到这个问题,“赖活着”的岂止收容教育,前边至少还有收容遣送、劳教呢,说起来还真是不少,也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有原因的。改革开放后,迎来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春天,随着立法速度加快,立法数量急剧增加,法律打架紧随而至,比如,法规闯进法律的“地盘”,规章硬要替法规“发言”……于是,形势需要一部管“法”的法,全国人大从1993年启动《立法法》论证和起草工作,历时七载终于出台。

显而易见,大部分法律制度在《立法法》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虽然劳教、收容教育等都曾有一定的情势需要和历史贡献,但在明确把法治作为战略追求的今天,谁都不可以冲撞立法法,这是无法更改的程序设定。可问题在于,立法法相当于死刑判决书,但死刑执行启动延时的话,那么,那些“该死的”就能在这个时间差里“赖活着”。这方面,暂住证、收容遣送、劳教、收容教育等都在或曾经证明。

其实,相关部门也已意识到问题所在。早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1978年年底以前制定的法律、法令,进行过一次清理。《立法法》出台后,对那些“该死的”逐步有序地“执行死刑”,2008年“首次启动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活动”,至今还在清理。

事实上,官方主导的法律清理一直在努力,比如,暂住证已合法化改造成“居住证”,但终究尚有很大距离,任重道远。而反观孙志刚、唐慧、任建宇……这一个个公众熟悉的名字,他们其实本可以不用付出那些不必要的甚至无以复加的代价的,所以,单靠官方努力在速度和效率上确有缺陷和不足,可以说,官方主导的专业路径,与偶发的舆论聚焦下的个案推动模式,二者不可偏废,前者乃本职工作,后者则机不可失。

公允而言,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立法法》也才走过10来年,法律的清理,乃至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尚在起步阶段,相形之下,这势必更放大了个案推动的推力和作用。事实也在逆向证明着,假如收容遣送没有孙志刚、劳教没有唐慧们,这些“赖活着”制度的生命很难戛然而止在那个偶然瞬间,在这样一种语境下,舆论难免要寄望于黄海波能够成为收容教育的终结者。

改革,千头万绪,也有个轻重缓急与先后顺序,此前也说改革需要民众的觉醒和支持。的确,一旦民众在某个问题或领域里“觉醒”了,此时急需官方与民间的良性、有效互动,形成合力,顺水推舟,某种意义上,从结果看,收容遣送、劳教的废止莫不如此。所以,当《检察日报》也在头版质疑“收容教育”法律依据何在?面对由黄海波引发的收容教育制度何去何从,站在历史和改革的层面,这无异于一个法治改革破题良机,就看我们能否把握得住这次机会了。 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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