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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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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进行修改:

一、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须经其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经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中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经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将《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市)、上街区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提请燃气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企业应当在两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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