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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地片”——硝滩
古代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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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公务员

(4)

许昌浩

古人治“庸”,首先从“迟到早退”抓起。古代官员以“清、慎、勤”为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对迟到早退,缺勤或朝班失仪等“庸懒散”行为,历朝均有惩治办法。

明朝“治庸”流行“打屁股”(即廷杖),规定缺勤1天处笞20小板,每再满3天加一等,满20天处杖打100大板。

为不因迟到而挨打,明朝曾发生一起冬天高官误跌御河溺死的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魏忠贤当权时,紫禁城不准点路灯,说是为防“火患”,还禁止官员骑马坐轿,冬天天亮得晚,路上又黑灯瞎火,结果是百官“戊夜趋朝,皆暗行而入,相遇非审视不辨”,于是“追尾”之事经常发生。一天,一名住得离皇宫较远的官员可能起晚了一点,因怕“朝会”迟到,一路小跑,加之当天早上下大雨、路又滑,慌乱中没辨清方向,竟失足坠入御河,命丧九泉。

对于迟到缺勤,除了“打屁股”外,还有扣工资、降级、撤职甚至坐牢等各种处罚措施。

先说“迟到扣工资”。唐玄宗时,“文武官朝参,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唐会要》卷二四)。到肃宗时,“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再到文宗时,“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25文”。再说“缺勤被撤职”的,清乾隆时,一个叫钱在上的翰林给皇孙当老师,只因连日缺勤,便奉旨革职留任,由此失去了外放考差、收受孝敬的赚钱机会。还有“因旷工而坐牢”的规定,唐律规定:“旷工满35天判处有期徒刑1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工作的官员,还要罪加一等”。

抓考勤当属“治标”,那如何“治本”呢?如何对付那些“碌碌无为、尸餐素位”的庸官,历代都在“推陈出新”,明朝张居正的“考成法”很有代表性。

“考成法”类似现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但他的做法似乎更有操作性,用“三字”概括,就是“稳、准、狠”。

以对六部尚书(相当于国务院各部长)的考核为例,其管理方法是:首先将各部长每年须完成的工作和完成期限登记成3个账簿,并分别在本部给事中、都察院、内阁留存;其次,各部长每月须呈供完成工作情况的依据,分别亲赴给事中、内阁和都察院,对照账簿,完成一件、就勾销一件;最后,内阁、都察院、给事中等三部门,逐件核实官员提供的工作完结依据,如有部门发现其没有如期完成工作的,就按规定予以处分。

按此办法,万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抚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37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因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3个月。万历四年,山东17名、河南2名官员,因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而山东2名、河南9名官员受革职处分。张居正当政期间,按“考成法”,裁革的冗员竟约占官吏总数的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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