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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带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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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文件
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带上“紧箍咒”
三类罪犯监外执行当开听证会保外就医实行异地医学鉴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般为半年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孙志平 贾轶凡)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出台《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机制,堵塞工作漏洞,防止“有钱人”、“有权人”利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逃避刑罚惩罚。

案件办理方式明确

根据该规定,在将罪犯交付执行前,被告人或者罪犯本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一审法院刑事审判庭收到申请后,审查认为或者审委会讨论认为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交付执行;审查认为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和证明罪犯身体状况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庭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庭统一立案,并采取调查核实、提前公示、公开听证和文书上网等方法予以办理。

三类罪犯监外执行当开听证会

规定明确,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简称三类罪犯 )的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召开听证会,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出席;对其他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意见。对“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虽然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怠于治疗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实行异地医学鉴定

规定明确,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并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专家意见。对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罪犯的刑事医学鉴定实行异地鉴定制度,一般应委托罪犯出生地、居住地、任职地、犯罪地以外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其中,对原为省部级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委托外省符合条件的医院;原为市厅级和县处级的,应当委托外地市符合条件的医院。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般为半年

规定指出,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责令罪犯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期满前一个月,应当视情况对罪犯病情进行重新检查或者鉴定,并重新研究是否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仍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和报请上级法院内审;不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合议庭可以径行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对原为县处级、市厅级职务犯罪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规定明确,中级人民法院每半年对辖区两级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一次集中评查,并向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者脱逃的,擅自外出或者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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