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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实施意见
明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本报讯(记者 张乔甫)昨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对征收补偿的原则、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予以明确。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已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由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意见分住宅房、非住宅房两种情况,对征收补偿标准予以明确。其中,住宅房方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非住宅房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不管是住宅房,还是非住宅房,都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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