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新郑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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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秦遂献:经查,你于2013年4月23日在郑新路中段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影响规划实施的危害结果,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城管责改字〔2014〕第005号,现依法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371—62676358。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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