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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解要“打破砂锅”
——记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警队调解室调解员郭连仓

本报记者 边艳 高凯 通讯员 王军现

调解员风采

到他这里来的人开始都是怒气冲冲,但在他的“拉家常”式的调解下,交通事故争持双方相逢一笑,拳脚相加者握手言和,反目成仇者和睦相处。他就是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交警队调解室专职人民调解员郭连仓。

郭连仓今年已经71岁了,曾经当过新郑检察院副检察长,也干过人大法工委兼职委员,过硬的法律知识,硬朗的身板,再加上对调解工作的这份挚爱,2010年,他被新郑市司法局顺利选聘为专职调解员,来到了交警队交通事故调解室,为交警“减压”。四年来,经他调解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670余起,成功率98%,当事人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无一反悔。高效率与满意度兼顾,一起起成功调解的背后,凝聚的是郭连仓无数个日日夜夜的付出。

“首先我们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调解员,调解是从情、理、法几个角度出发来分析问题的。法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而情和理需要你们当事人双方自己去权衡,最后做出选择。”开始调解前,郭连仓会耐心细致地告诉当事人双方调解的自愿性。

在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提出了一个让肇事方无法接受的赔偿数额,并对肇事当事人指责谩骂,调解陷入僵局。

郭连仓一方面耐心倾听受害方的要求和看法,让受害方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再悉心地向其阐述交通事故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耐心地解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告知其哪些赔偿是法律支持的,哪些赔偿是法律不支持的,也告知其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等,并适宜地帮助受害者家属计算合理的赔偿金额。

另一方面,郭连仓又告知肇事方此次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达成赔偿协议对刑事量刑的重要性以及损害赔偿的项目与标准。并希望肇事方家属可以换位思考,体会对方受到的伤害痛苦。

最后,一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受害人一方往往以“伤(死)者为大”为理由,对肇事方漫天要价。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赔偿标准来计算,城镇居民最高可获赔偿60万元左右,最低30万元左右。法规与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往往差别很大,如何将过度利益诉求引导成合理、合法诉求,往往是决定调解工作成败的关键。

“在调解中,我们首先做到对所调解的案件有个清楚、全面了解,在摸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后,再根据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保险理赔制度等为调解依据,帮助双方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真正做到利益诉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情可原。”郭连仓说。

有些案件受害当事人情绪激动,双方分歧较大,郭连仓就用足够的耐性、打破砂锅管到底的心态,在多回合的调解中不断淡化,让时间的“刀”,消除所有的心结。

据统计,人民调解员接了交警的“班”后,解决了交警部门人少案多的局面,每年可为交警部门解决20%左右的案子。而对于法院来说,减少了三成交通事故法律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为纠纷当事人省去了诉讼成本,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实现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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