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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养老新政 热点一一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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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养老新政 热点一一详解
解除家庭捆绑参保模式 与职工养老险顺畅衔接

本报讯(记者 王红)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调整后,将给参保居民享受待遇带来啥变化?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全民养老”新政发布后城乡居民咨询较为集中的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基础养老金发放最低标准上调

据介绍,本次政策调整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目前国家人社部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在此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这次我省上调了3元基础养老金,加上各县(市)区原来已经调整增加了5元补贴,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的最低标准已经提高到每人每月63元。新政实施后,从目前我省各地市即将出台的政策来看,实际发放标准还将突破这个最低线。

除此之外,这次政策调整解除了原来的家庭捆绑参保模式,家庭成员只要符合条件都可参保;另外,除了个人的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集体补贴等也都将全部纳入个人账户。

居民养老职工养老可转移衔接

新政从制度上确保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畅衔接无障碍。

按照我省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转入居民养老的,职工养老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领取待遇后不能再办转移手续

针对居民养老参保人员能否异地转移续借的问题,新政也给予明确规定:啥样的参保者能异地转移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此外,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不能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手续。

政府补贴等全部纳入个人账户

新政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政明确规定,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这意味着今后政府补贴拨付进入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也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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