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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对龙湖的保护管理,保障龙湖综合生态功能,为市民营造优美、安全的休闲场所,提升郑州都市区形象和品位,按照年度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查、修改,形成了《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郑州市龙湖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月6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 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编:450006

2014年12月26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龙湖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发挥龙湖综合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龙湖保护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龙湖保护区域,是指龙湖、龙子湖、象湖、如意湖及其相连的河、渠等龙湖水域和湖心岛、环湖等相关区域。具体范围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保护原则】龙湖的保护管理遵循科学利用、保障功能、加强管理、生态养护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郑东新区内设有派出机构的,由其派出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龙湖保护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派出机构的,可以委托郑东新区相应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保护规划】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龙湖保护规划。

编制龙湖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公共设施】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龙湖保护区域的公用码头、栈道、驳岸、闸坝、桥梁、环湖截污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设置保护区域标识、安全警示标牌、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动与龙湖保护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生态建设】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龙湖保护区域内绿化覆盖、景观亮化、路面铺装等工程项目,改善和维护龙湖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龙湖保护区域纳入本市生态廊道建设管理。

第八条【水工程管理】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龙湖保护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水资源调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运行龙湖水域的水量调度计划,满足防洪、排涝、调蓄灌溉和生态景观用水需求。

第十条【水质监测】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水质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定期监测龙湖水域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龙湖水域水质有异常变化的,郑东新区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清淤疏浚】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保护区域内的河、湖进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符合工程设计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龙湖保护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及其他施工项目,应当符合龙湖保护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设计污水排放设施,并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三条【施工防护】经批准在龙湖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防护方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污染龙湖水域。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临时占用】在龙湖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施工,需临时占用场地或者使用公共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书面告知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根据龙湖水域实际承载能力和保护管理工作需要,确定进入龙湖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和活动时间、区域。

第十六条【船舶进入】进入龙湖水域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时间、区域内活动。

机动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鼓励使用电力、燃气或者太阳能等动力源。

第十七条【船舶设施】龙湖水域内的船舶应当配备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专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水、废液和其他污染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活动】在龙湖保护区域内开展水上训练、竞赛、航模及其他大型游乐体育活动或者影视拍摄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因举办活动造成龙湖水域及相关区域环境污染或者设施损坏的,由活动举办者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行为规范】龙湖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水域、围湖养殖;

(二)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取水设施;

(三)擅自向水域投放水生物种;

(四)电鱼、炸鱼、毒鱼、网鱼或者垂钓;

(五)游泳、洗澡、洗涤;

(六)携带的猫、狗等宠物进入水域;

(七)摆摊设点、散发广告宣传品、卖艺、乞讨;

(八)向水域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九)随地吐痰、便溺、丢弃垃圾;

(十)其他影响水体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龙湖保护管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安全应急】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龙湖保护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水务、公安、卫生、城管等机构进行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龙湖保护区域及相邻区域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协调联动】从事龙湖保护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建立龙湖保护管理制度和联动机制,加强龙湖水域和相关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龙湖区域的水体质量、各类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在龙湖保护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既有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郑东新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拆动与龙湖保护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执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郑东新区水务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执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龙湖水域电鱼、炸鱼、毒鱼、网鱼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二)在龙湖水域垂钓、游泳、洗澡、洗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行政追责情形】从事龙湖保护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管理制度造成水体污染的;

(二)未及时清淤疏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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