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新郑·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干群和谐的“万金油”
多部门联合规范
农村食品市场
路口转弯
注意“直行优先”
检察开放日:
零距离感受“阳光检察”
“四个一”提升
司法行政服务水平
强化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
新郑法院:
多举措让农民工不再为“薪”事烦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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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转弯
注意“直行优先”

路口转弯

注意“直行优先”

地点:市区阳光港湾小区路口与中华北路交会处

事故经过:周某驾驶轿车沿阳光港湾小区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沿中华北路由南向北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受伤。

案件分析:周某驾车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石山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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