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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环境违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

我省出台环境违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侯爱敏)昨日,省环保厅发布《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将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环境违法情形,以及进入“黑名单”后企业将付出的代价。

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严重违反、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特殊监管措施,公开违法查处信息,运用联合惩戒手段,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就要当心被实施“黑名单”管理: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因环境管理不到位、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办法》规定,一旦被纳入“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将被环保部门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其相关环保行政许可将被暂停受理;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也将调整,环保部门将中止为其出具融资、评优、评先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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