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三不”行为
群众举报后要问责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江华)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我省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根据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和原则,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要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彻底消除以往工作中的门槛和壁垒。一要坚决杜绝不收材料、不立案、不下裁定的“三不”行为。二要坚决杜绝在立案时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受理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即从形式上审查原告的起诉有无明确的被告、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三要坚决杜绝久拖不立。四要坚决杜绝挤牙膏式告知。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五要坚决杜绝把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作为立案必要条件。
省高院将加强对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三不”行为,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