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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公证渐行渐近

本报记者 石 山 通讯员 张路红 高 桢

在如今的网络时代,人们经常需要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等电子媒介聊天、借贷、做生意、安排各种活动,当双方发生民事纠纷时,保留在电子媒介中的相关信息,就可能成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证据,电子证据公证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针对这一情况,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天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就意味着,平时市民在QQ或其他平台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朋友圈留言、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信息,都能作为民事案件中的“呈堂证供”。但是,能够获得法院采信的电子证据,一般是对方承认的,或者从运营商那里调取的原始证据,还有一种比如电话录音,要经过公证的。

据新郑市公证处主任娄健琳介绍,近年来,到公证处办理电子证据公证的人数逐年增加,但由于电子数据的公证涉及比较复杂的因素,包括网络技术问题,“切忌对电子数据产生过分依赖,误以为只要保存了电子聊天记录,将来就能够打赢官司。”娄健琳解释说,这是因为,电子数据有其局限性,容易被删除、修改,加上用户主体不好认定,比如有的微信并不绑定手机号码,而是通过QQ号登录的,用户名也不用真实姓名,如果这类信息没有经过公证,对方又予以否认,其证明效力就成问题。但是,部分电子邮件可以公证,比如公司之间的合同、催款函、承诺书等,当然必须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公证操作;但如果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之间借贷,为了谨慎起见,公证处暂时不受理。至于手机微信、短信以及其他电子数据,其中涉及专业的网络技术,一些还需要司法机关的调查,公证处没有这种权力,目前也暂时不做公证。

新郑市大有律师事务所主任孟凯认为,对于重大事项除了电子数据证据以外,还需要采取其他一些补充证据。推进电子数据公证工作,不但需要司法部门出台新的提取、保全、认定、公证各类电子数据的相关细则,也需要公众树立并强化保存电子数据的意识,保存好原始证据,及时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保存,以增强电子证据的效力。另外,公证机关还需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或引进专业人员,增添相应的设备,不断提高开展电子数据公证的能力和水平,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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