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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审批条件 延长许可期限
认证机构管理新法8月起实施
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延长许可期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本报讯(记者 宋建巧)国家质检总局修改后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服务行业,宣贯普及新法,近日,市质监局组织在郑认证机构对《办法》进行解读和座谈。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

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

结合商事制度改革,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延长许可期限

延长许可期限,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简化行政程序,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缩短许可时间。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门槛放宽后如何监管?《办法》相应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实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备案,备案事项取消的,实施信息报送,未备案、报送信息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增加认证机构年度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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