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多部门联合开展
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市区商品住宅
上月均价8917元
市卫校迁建项目开工
计划明年秋季投用
三个县级福利中心
年底前投入使用
城中村城郊村违建
近期全面排查拆除
三单位联手出台新政
规范公积金贷款提取
郑东新区地税局多措并举
服务“双创”企业 助力“小微”发展
试点先行建立规矩
让个体定税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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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联手出台新政
规范公积金贷款提取

三单位联手出台新政

规范公积金贷款提取

本报讯(记者 覃岩峰)昨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试行)》,这也是我省住建、财政等部门首次从“省级”层面对全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制定的政策。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符合9种情况的,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手商品住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同城互认互贷,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住房贷款业务。

贷款期限上,购买普通商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利率方面,已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租赁自住住房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5种情况下,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租赁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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