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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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执法时 须主动出示证件 昨日下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听取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这是对我省1993年以来实施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进行的全面修订,其中,对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新的规定。 《条例(草案)》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条例(草案)》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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