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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2000年9月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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