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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 “70后”可能要赶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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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管法的法”
提交大会审议
地方立法也要“有法可依”

本报讯(郑州报业集团全媒体记者 李娜 赵文静)地方立法是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一环,地方立法条例是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的重要法规。昨日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大会,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去年9月,实施14年、河南省“管法的法”首次迎来全面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拟“变身”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而11月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二审时,名称再次拟变化为《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说明》指出,法规修订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条例(草案)》完善了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三是科学立法原则,四是民主立法原则。规定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

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条例(草案)》强化了对立法项目的管理。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并将设区的市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也纳入统一管理;设计了征集、论证、审议、公布、实施立法项目的完整机制,增强人大常委会在法规立项中的主导作用。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说明》指出,要坚持开门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环节中社会各方公开参与制度。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健全论证、听证、征求意见机制,新增了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规定。同时,还增加了法规通过前评估、法规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制度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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