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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腐“剑指”五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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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
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腐“剑指”五类案件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侵吞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和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的‘国’字号还是非‘国’字号身份?……”昨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走进郑州全媒体新闻会客厅,畅谈他关于司法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并就今年我省的反腐重点予以解读。

建议立法解释界定国企员工身份

蔡宁表示,目前,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对于某些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工作人员的犯罪,是否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各地司法机关存在不同认识,司法不统一。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从严管理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建议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将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围作出规定。

2010年11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委派主体扩大到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进一步扩展了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蔡宁表示,这些司法解释和文件特别是“两高”《意见》出台后,对于统一司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两高”《意见》层级较低、效力不高,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借鉴‘两高’《意见》有关规定,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作出解释”。

建议尽快出台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

侵吞或收受多少钱才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多少钱才算是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具体标准何时才会出台?

蔡宁建议,尽快出台《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6年1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但目前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司法解释仍未出台,对司法工作,尤其是对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影响较大。”蔡宁认为,当前,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是对新立案件的标准如何把握不明确,影响对部分案件的立案;另一方面是对诉讼中的案件如何定罪量刑不明确,影响案件的消化处理,特别是及时起诉、判决。

“司法解释的缺失,已经影响到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尽快出台正式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各档情节的具体标准和定罪量刑幅度予以明确。”蔡宁呼吁。

我省在安阳许昌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蔡宁表示,根据中央批准和省委同意,我省已经确定在安阳和许昌两个市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将选取两市的市级法院、检察院和它们分别所属的各两个基层法院、检察院,共计将有6个单位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目前,我省试点总方案已经中央批准,具体配套方案正在修改完善中。

为确保扎实稳妥地开展,蔡宁建议,一方面应将一揽子改革举措在司法系统内传达解读,逐步释放改革政策的专业解读;另一方面也要总结规范一、二批改革试点的经验,统一认识和做法,对好的做法给予肯定,对有些不适应的做法给予规范,特别是要统筹考虑好员额内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综合平衡问题;还要加强改革宣传,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改革,争取最大的社会理解和支持。

全省检察机关继续坚持有腐必反

“反腐败是民心所向。”蔡宁明确表示,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贪贿渎职一起办、受贿行贿一起查、赃款逃犯一起追、力度质效一起促、惩治预防一起抓,重点查处五类职务犯罪案件: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并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突出惩治“围猎”干部行贿、主动行贿、情节恶劣的不法分子和大肆行贿的买官者,继续组织开展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专项活动,推动建立打击行贿犯罪工作常态化;严肃查处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犯罪,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蔡宁指出,我省将进一步完善举报人奖励、保护和失实举报澄清机制,加强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对群众举报线索流转、存查、缓查的动态监督。同时,认真落实中央“天网”行动总体部署,深入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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