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新闻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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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部分相关人员的补助标准将有所提升。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执行。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执行。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执行。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其中,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待遇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抚恤补助金。 据悉,这些补助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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