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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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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供养特困人员 标准不低于低保金的1.3倍
河南省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办法实施

本报讯(记者 李娜)今年起,将部分人员列为特困人员,对其进行救助供养。其中,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1月1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出台的《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自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我省困难群众再次带来好消息。

供养范围 确定特困人员标准

哪些人被列为特困人员?《办法》指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办理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怎么办理救助供养程序?《办法》提出,有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供养内容 享受六种供养

对特困人员提供哪些供养?主要有以下六种: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当年供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教育部门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供养标准 生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3倍

《办法》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供养机构 根据服务对象人数配备人员

根据要求,我省各供养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1∶1.5比例配备。

从事供养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同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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