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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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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 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2018年7月2日

(上接十五版)

【第14批】 郑州高新区 受理编号: D410000201806140030

反映情况:

郑州高新区化工路与碧桃路准备建一个10万吨润滑油、5万吨防冻液的化工厂。1.安徽四维公司已经多次上黑名单还在给化工厂做环评,存在环评作假。2.高新区规划局随意更改用地性质。3.周边污染企业已经很多了又建一个化工厂,不合理。4.距离居民区太近,附近有幼儿园、学校,还有10万居民。

调查核实情况:

6月15日,接到交办问题后,高新区立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据查,在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东南角,润滑油公司确实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96.312亩的土地,拟建设年产10万吨润滑油、5万吨防冻液搬迁扩能项目,目前选址范围内土地平整,四周已设置围挡,尚未开工建设。群众反映“高新区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要建一个化工厂”的问题情况属实。针对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环评造假”的问题

安徽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乙第2130号,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经了解,该公司在2014年编制润滑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期间未受环保部门处理,具有编制项目环评资格。2015年5月,郑州市环保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会,按要求进行批前公示、批后公示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批程序合规合法,结论可信,未发现环评手续造假现象。

(二)关于“土地性质”的问题

高新区化工路南、云杉路东区域用地于2008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征收(豫政土﹝2008﹞393号),随后国土部门开展了该区域的土地征收工作,依据当时执行的《郑州市市区总体规划(1995-2010)》,该区域规划为仓储用地。《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获批时执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中,绿地(G类)仅包括公共绿地(G1)和生产防护绿地(G2),并无“生态绿地”用地分类,该类用地性质表述不属国标内容,可通过其他层次城乡规划进行调整。郑州高新区M63街坊控规按法定程序进行了编制、审查和审批,并于2014年11月19日在高新区城乡规划网上批前公示,2015年1月31日进行批后公告,公示期未收到任何形式的信访意见。

(三)关于“周边污染企业已经很多了,又建一个化工厂,不合理”的问题

郑州高新区是一个产业集聚区,对进区项目严格把关,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入区建设,严格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监管,确保新投产项目符合环保要求。近年来,按照大气攻坚战部署,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持续开展深度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1.废气治理方面

根据环评报告分析,该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油品卸车、罐区作业、罐区静态呼吸、油品调和等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职工食堂产生的油烟。非甲烷总烃经螺旋分离净化器处理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职工食堂油烟经净化措施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环评认为,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废气治理措施可行。

2.废水治理方面

该项目废水主要为初期雨水、化验室仪器清洗废水、员工生活废水,产生总量为8034m3/a。初期雨水、化验室仪器清洗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再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对环境影响不大。

3.噪声治理方面

该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车辆进出噪声及油品装卸噪声,其噪声级约70~90dB(A)。经减振基础、墙体隔声、厂区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会产生扰民现象。

4.固体废物处置方面

该项目固废主要为添加剂包装材料、设备擦洗产生的含油废抹布、废滤芯、罐底废油、隔油池污油、反渗透膜等,其中,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其他固废综合利用。

环评分析认为在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后,所排放的各项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可行。

(四)关于“距离居民区太近,附近有幼儿园、学校,还有10万居民”的问题

1.卫生防护距离

郑州市环保局核准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郑环审〔2015〕362号)中对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为150米。经测算,该项目距最近的学校约410米,高新区实验小学、祝福红城、兰寨新城等敏感目标均位于卫生防护距离150米范围之外。

2.安全问题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润滑油及防冻液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该项目工艺属常温常压下的物理调合过程,无化学反应。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的要求,润滑油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委托具有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润滑油项目进行了安全预评价,2015年3月28日该预评价报告(报审版)经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为“《预评价报告》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评审》”;2015年4月出具了该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版)。

3.消防问题

润滑油产品及其原材料均为高沸点、高分子量混合物,其开口闪点均在200度以上,燃点在230度以上,属于粘度高、闪点高、不易挥发的液体,不属于易燃品。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危险分类中属于丙类(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火灾危险分类中属于丙B类(闪点>120℃),均属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类别。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9条的要求,存储上述物质的储罐组或装置与相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的防火距离应为75米。经测量,与本项目相邻的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河南润众二手车展厅、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等单位,均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郑州高新区对群众反映问题高度重视,市区各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6月11日,高新区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了《关于群众举报高新区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东南角拟建化工厂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专家现场核查意见》。郑州市、高新区先后进行了5次接访活动,多次与群众进行联系和沟通。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拟于6月底前,组织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会同上级业务部门和专家、群众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邀请群众代表实地参观润滑油公司或同类企业,争取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问责情况:

无。

【第14批】

郑州高新区 受理编号: D410000201806140036

反映情况:

郑州高新区碧桃路与化工路交叉口要建一个化工厂,距离诉求人家300米,希望重新选址。

调查核实情况:

6月15日,高新区立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据查,在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东南角,润滑油公司确实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96.312亩的土地,拟建设年产10万吨润滑油、5万吨防冻液搬迁扩能项目,目前选址范围内土地平整,四周已设置围挡,尚未开工建设。群众反映“高新区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要建一个化工厂”的问题情况属实。针对群众反映的安全距离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一)卫生防护距离

郑州市环保局核准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郑环审〔2015〕362号)中对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为150米。经测算,该项目距最近的学校约410米,高新区实验小学、祝福红城、兰寨新城等敏感目标均位于卫生防护距离150米范围之外。

(二)安全问题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润滑油及防冻液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该项目工艺属常温常压下的物理调合过程,无化学反应。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的要求,润滑油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委托具有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润滑油项目进行了安全预评价,2015年3月28日该预评价报告(报审版)经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为“《预评价报告》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评审》”;2015年4月出具了该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版)。

(三)消防问题

润滑油产品及其原材料均为高沸点、高分子量混合物,其开口闪点均在200度以上,燃点在230度以上,属于粘度高、闪点高、不易挥发的液体,不属于易燃品。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危险分类中属于丙类(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火灾危险分类中属于丙B类(闪点>120℃),均属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类别。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9条的要求,存储上述物质的储罐组或装置与相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的防火距离应为75米。经测量,与本项目相邻的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河南润众二手车展厅、中央储备粮郑州直属库等单位,均符合相关要求。

综上,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郑州高新区对群众反映问题高度重视,市区各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6月11日,高新区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了《关于群众举报高新区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东南角拟建化工厂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专家现场核查意见》。郑州市、高新区先后进行了5次接访活动,多次与群众进行联系和沟通。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拟于6月底前,组织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会同上级业务部门和专家、群众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邀请群众代表实地参观润滑油公司或同类企业,争取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问责情况:

无。

【第16批】

郑州市荥阳市 受理编号:X410000201806150078

反映情况:

关于“郑州市荥阳市商隐路有两家工厂,分别是郑州新谊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和阿波罗(郑州)肥业有限公司,紧邻居民区,这两个厂生产时产生刺激性气体,特别是夜间十二点以后,特别难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曾向当地环保局举报过。

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6月17日上午,豫龙镇政府联合荥阳市环保局对以上两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1.郑州新谊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始建于2003年,北侧、东侧为2013年以后规划新建的清华大溪地小区,东侧为织机路、南侧为自来水公司空院。现场检查时该厂没有生产工人,车间内部分设备已拆除,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自2017年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无生产迹象。目前该企业转型为仓储,正在建设中。经查阅企业电力使用情况,发现该厂近期电费为均不超过600元,不符合企业生产用电要求,核查为不存在生产迹象。

2.郑州市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始建于2007年2月,法人为张春建,位于织机路西侧(不在商隐路),西侧为后期2017年在建的碧桂园小区、东侧为织机路和2013年建设的清华大溪地,南侧、北侧为工业企业。经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因肥料生产淡季于2018年6月2日停产,厂区产品及原材料已入库、覆盖,现场有工人正在对设备维护,生产区域能闻到少量氨气味道。经调阅该单位2018年5月29日生产期间郑州德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氨气均达标排放,天然气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达标排放。经调阅该单位生产记录,该单位在生产期间24小时不间断生产,尾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4小时加药记录完善,不存在夜间12点以后污染防治设施不运行现象,2018年6月16日群众举报期间,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同时,2018年6月17日下午,荥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走访了阿波罗公司附近大溪地小区业主,业主反映附近无明显气味。荥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对厂界四周的无组织气体再次进行了一次检测,2018年6月20日河南豫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进行了再次监测, 经查阅该公司停产状态下厂界无组织气体检测结果,结果显示为不超标。

两家企业投产时周边没有任何开发小区等,因该区域紧邻郑州市中原路且距离郑州市距离较近,地理位置非常优越,2013年以来该区域已被多家房地产公司进行高档房小区开发,造成小区逐步包围和逼近原址所在的企业,导致小区距离企业较近,业主入住后便对周边环境提出了要求,虽然企业每年都投入大量环保治理资金,但因居民对美好人居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环境意识不断增强,虽然企业也邀请附近居民到厂参观了解,但仍有个别群众不理解、不认可,对该企业进行环保投诉。郑州阿波罗肥业有限公司受周边发展环境影响,董事会也考虑到长远发展,积极对接其他地市产业外迁,现已于2017年9月与河南省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达成投资框架协议,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占地280亩,建设年产110万吨新型生态肥项目,手续正在办理中。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

荥阳市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问责情况:

无。

【第17批】

郑州高新区 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150072

反映情况:

郑州高新区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要建一个年产10万吨的化工厂,已经打好地基,等督察组走后,开始建设;该化工厂附近居民众多,有很多学校;环评造假;公示上说这个化工厂不发生化学反应。高新区政府、郑州市政府欺上瞒下,致人民的生命不顾。十几天来多次反映,郑州市政府公示的内容始终一样,连个标点符号都没有改变。

调查核实情况:

6月17日,高新区立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据查,在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东南角,润滑油公司确实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96.312亩的土地,拟建设年产10万吨润滑油、5万吨防冻液搬迁扩能项目,目前选址范围内土地平整,四周已设置围挡,尚未开工建设。群众反映“郑州高新区化工路与碧桃路交叉口要建一个化工厂”的问题情况属实。针对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该化工厂附近居民众多,有很多学校”的问题

据调查,在该项目附近确有高新区实验小学、祝福红城、碧桂园西湖小区等学校和住宅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2017)及《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39-1999),该项目环评报告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为150米,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安全距离为90米。经测量,该项目距离高新区实验小学430米、祝福红城560米、碧桂园西湖小区1050米,均位于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150米范围之外。

(下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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