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文摘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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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勇 史海拾珠 有意逃避税收,从古至今,后果都非常严重。 西汉末王莽建立的新朝,在征收“贡税”时,采取自行申报征收,如隐瞒真实收入,一旦查出,将被没收全部经营收入,还要罚做苦力一年,此即《汉书·食货志》中所谓:“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汉武帝刘彻推出“缗钱税”后,紧跟着颁布了一道《告缗令》,此令的中心意思就是以物质奖励的形式,鼓励民间举报偷逃税行为。根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当时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破产”,凡查实偷税者,除没收其全部钱财外,还要罚戍边一年。 南北朝以来,由于战争频繁,导致人口流动大,加之人们隐报、漏报普遍,使得在册的户口数与实际的户口数严重不符。据《隋书》记载:“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税。”隋文帝采取了“大索貌阅”的措施,首先就从山东开始。顾名思义,“大索貌阅”就是“阅其相貌以验老小之实”。就是把一家人叫来,然后对照他们自己上报的户口数据,来看年龄是否相符。 到宋朝的时候,对于某些特殊税种偷税漏税的行为,更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偷逃茶税的,20斤以上就要斩首示众;偷逃酒税五斗就要处死。“阴阳合同”在宋朝就已经出现,当时叫“白契”,在房产交易中用得最多。宋朝房产交易税最高的时候达到17%的税率,因此很多人使用“白契”的方式进行交易。宋朝对于普通税种的逃税行为处罚相对较轻,商人使用“白契”方式进行交易来逃税被发现,则没收房产总价的三分之一。 摘自《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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