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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继续降低社保费率
同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标准不降低

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政策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基金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费率而减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养老金的,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

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

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过程中,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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