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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不享有党员权利

纪检干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2018年3月,Z区委第二巡察组向区纪委监委移交了一条问题线索,反映某被巡察单位党组涉嫌套取资金用于公款旅游及招待,该单位原纪检组长王某参与了整个活动的决策、实施。对于王某履行纪检组长监督职责不力的情况,是否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答:王某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Z区纪委依据该条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这一条款在新修订的《条例》中,被调整到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三条。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七条,吸收了原《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内容,明确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也就是说,今后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还将被明确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不享有党员权利

近日,S区一社区副主任范某(中共党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区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范某这样涉嫌犯罪的党员,是否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党员一旦涉嫌严重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其人身自由即被依法限制,事实上已经无法正常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失去了行使部分党员权利的客观条件。

范某身为中共党员、社区副主任,本应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但却严重违背了党的宗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经S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中止范某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相对于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新修订的《条例》新增了“留置”“监察机关”等内容,充分吸收、运用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

本报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王胜洲 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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