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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推12项举措 加强文物保护

本报讯(记者 赵文静)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将通过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文物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等5个方面12项措施,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要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要建立县 (市)区、乡镇(办),村 (社区)、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四级”文物安全保护网络,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各开发区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 “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违法收藏文物以及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要依法严格审核 (审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严厉查处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所在地政府相关责任人,并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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