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曹婷)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河南省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近日正式下发,提出在郑州、洛阳、开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开展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并将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联动,作为项目评优、企业评先的重要依据。
《方案》明确试行范围:郑州、洛阳、开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形式为:试点区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成立工程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并全面负责所属工程质量评价工作,督促各参建方按《方案》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及时、准确地开展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方案》指出,评价采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者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方式。内容包含责任主体自评、责任主体互评、社会评价和监督评价。其中,监理单位随工程进度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综合评价。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安排或监督计划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质量监督评价。竣工验收合格15日后不再对质量行为进行评价,工程质量获奖或质量投诉评价截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