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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合审查者可从轻处理

2018年3月,X市C镇党委委员付某在担任该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换届办主任期间,失职失责,致使该镇某村换届工作出现违规问题。2018年9月,X市纪委对付某立案审查。期间,付某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如实说明了其违纪事实。对于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条例》的这条规定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教育、帮助和挽救。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这条规定明确了免予党纪处分运用规则。

经审查,付某作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换届办主任,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但其违纪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如实说明违纪事实,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具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2018年10月,经X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予付某党纪处分,对其予以诫勉。

本报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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