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W区N村党员牛某以途经该村乡村公路的土方清运车辆产生扬尘需洒水降尘为由,采取堵路拦车的方式,要求车辆必须使用其提供的洒水车向沿途路面洒水,否则不让车辆通行,后强行从土方清运单位先后索取现金共计2万元。牛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已构成强迫交易罪,2018年10月,牛某被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于牛某这类违法犯罪的党员,还应受到哪些纪律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存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均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对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处理绝不手软。牛某身为共产党员,本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却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拘役,经N村所在街道党工委讨论,并报区纪委批准,决定给予牛某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