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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购买经适房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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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购买经适房被处分

接群众举报,G市某局党员领导干部王某隐瞒自身已有一套住房的情况,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经市纪委监委调查,王某于2016年1月将原有住房登记至其妻弟杨某名下。申请经济适用房成功后,王某及家人仍居住原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则用于出租。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所称“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主要是指党员违反国家住房分配、购买有关规定,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行为。

2003年《条例》分两款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第二款涉法的内容,保留了第一款的内容;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王某隐瞒真实情况,违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廉洁纪律,侵害了国家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对其申领的经济适用房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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