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区某村党组织负责人甲某,在区委巡察组对其村巡察过程中,通过请托相关人员多次向巡察组打探巡察工作信息。那么,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人员“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严肃追究责任。无论是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工作,都有严肃的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原则性和纪律性,不得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的有关秘密,也不得私存私放有关资料。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增加“打探”“巡视巡察”等内容。
甲某身为村党组织负责人,违规打探巡察工作信息,违反了工作纪律。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