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专版 上一版3  4下一版
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题询问办法 让专题询问“问”出实效 监督“触角”伸到基层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
擅自从事汽车客运经营最高或被处罚三万元

郑州正在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这对城市形象、营商环境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国家中心城市文明程度和整体形象,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管理十分必要。6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规定(草案)》指出,擅自从事汽车客运经营的,有可能被吊销驾照;无视交通法规,违章载客带人的街头“摩的”最高可罚款五千元……随着《规定(草案)》进入审议阶段,非法客运乱象将得到有效改善。

出台《规定》是

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需要

目前,郑州正在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这为郑州的发展集聚了更多优质资源要素,为提升城市地位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对我市城市形象、营商环境、市民素质、城市文明程度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郑州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非法客运现象,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营造安全畅通、有序高效、文明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有必要针对非法客运查处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安全出行,提升国家中心城市文明程度和整体形象。

自2016年起,我市连续三年发布从严整治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市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通力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对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净化交通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非法客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

“治理这些违法行为,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还不够充分,处罚手段还不够严厉,整治手段还不够强硬,非法客运仍有蔓延态势。”郑州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说,为巩固、规范、提升我市三年客运市场秩序治理成果,必须要以法规的形式将我市综合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高压严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整治力度,提升整治实效。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并借鉴外地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为扎实推进该立法项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前往北京、上海、杭州、合肥等地考察学习,并深入各县(市)、区开展调研,最终形成《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共计145条,经逐条研究,采纳68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乔玮说:“我们结合郑州市客运市场监管的实际,借鉴外地的一些经验做法,起草了《规定(草案)》,我们也希望这部法规尽快落地实施。今后,我们对非法客运行为以及客运市场的监管会更有依据和力度。”

6月1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家和市人大代表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在初审中大家一致认为,查处非法客运工作对促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关系重大,制定《规定》对于规范我市客运秩序,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定(草案)》与上位法精神一致,且立足本市实际,并吸纳了外地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最终形成了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

查处啥 有明确规定

《规定(草案)》不仅明确了查处非法客运车辆的种类,还细化了执法主体和责任分工。

《规定(草案)》指出,查处的非法客运车辆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取得客运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机动车,包括公交车辆、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根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及交通运输部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凡未取得相应许可均为非法客运,均属查处范围。

另一类是电动摩托车、机(电)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进行非法客运,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规定(草案)》还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非法客运行为的查处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查处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非法客运行为的,也应当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后,移送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为进一步强化协作、加大非法客运行为查处力度,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实行联合执法。

“该《规定(草案)》对我市加强交通综合治理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我市进一步提升文明城市形象提供了有力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建霞说。

从事非法营运

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为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保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规定(草案)》对从事非法客运车辆、驾驶人设定了扣押车辆、行政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及没收假冒车辆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

《规定(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喷涂巡游出租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违规利用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由于相当数量的非法客运车辆残余价值低,许多违法行为人不主动前来接受处理,导致大量非法客运车辆长期积压停车场,不仅占用社会资源,而且浪费大量财政资金。为解决该问题,《规定(草案)》明确,被没收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和物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上缴财政。被扣押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车辆所有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依法上缴财政。

袁 帅

稿件统筹 张 辉 尹明理 董毅飞 辛大刚 陈国保

3上一篇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