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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题询问办法 让专题询问“问”出实效 监督“触角”伸到基层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郑州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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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新建公共场所没有规划停车场可能无法施工

近几年来,停车难问题在各大城市都日益突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4月29日,在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第一次审议了《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6月26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两次审议有何不同、哪些内容做了改动、有什么亮点,记者进行了梳理。

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 专家和市民意见

近年来,郑州全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数量大幅增长,据统计,当前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400万辆,在公安机关登记的非机动车超过220万辆,市区共享单车存量约为38万辆。然而,郑州全市主城区内机动车停车泊位仅有135.7万个,非机动车停放点也存在供不应求的状况。

“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凸显,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责任,促进资源共享,优化服务措施,营造快捷的停车条件和交通环境,切实缓解群众停车难问题”。郑州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说,停车难的问题已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等形式,出台了《条例(草案)》,并于4月29日提交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艳表示,在一审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工委还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直单位意见。此外,按照工作计划,6月上旬,市人大法工委还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相关情况进行了视察,6月中旬到秦皇岛、沈阳等地进行了立法考察,6月19日,听取了省直部门反馈意见,6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新建公共场所没有规划

停车场可能无法施工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第一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规划中预留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经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一款,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允许闲置场所设立

临时停车场

《条例(草案)》一审稿中指出,鼓励和支持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依法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既有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地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在二审稿中,这些内容已经被删除,新增内容为: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建设地下停车场;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推行地下停车场与地下交通设施、相邻地下活动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从文字表述上的改变可以看出,更加重视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随着郑州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尽可能少地占用地上空间,尽可能多地使用地下空间,是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大方向,要把有限的地面空间更多地留给市民活动所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

在第一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建议,在地铁站及三环周边区域多建停车场,方便自驾车与公共交通的换乘。经研究,该内容被采纳,具体表述为: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允许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和建筑退让红线范围设置临时停车场。

充分发挥停车场管理的

信息化水平

当今社会正处于信息化高速发展阶段,信息化、智能化和大数据分析已经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科学合理地管理好停车场,自然也离不开大数据分析。

在一审稿中,并没有在全市层面对停车场的信息化管理作出规定。二审稿中专门增加一条,具体为: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信息共享;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停车场数据与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停车场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增加这一条非常重要,信息化将在停车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在很多商场的停车场入口处都有电子显示屏,显示有没有车位,还有多少个车位,但在全市范围内还没有这样一个大数据,如果能够建立这样的大数据库,并在主要商圈、公共场所和人流密集区域设立电子显示屏,你开车到达附近,就会很清楚哪个停车场有车位,不用转来转去找车位,极大地方便群众,并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铭说。

鼓励住宅区停车场

向社会开放

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不能仅靠政府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条例(草案)》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建设也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土地供应等优惠政策。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住宅区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小区周边可设

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为方便停车问题突出的小区居民夜间停车,前段时间,郑州市试点设置了首批60个夜间免费停车位,车主可在晚上8:00至次日早上7:30免费停放车辆,其他时段禁止停放,若禁停时间停放会被交警、城管部门贴条,这样的限时免费停车位今后或将设置更多。

根据《条例(草案)》,对于停车问题突出的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示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制定本辖区停车资源共享计划,推行停车资源的错时利用。

对于普通车主来说,最关心的只有两点,一是有没有车位,二是怎么收费。《条例(草案)》对停车服务收费也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原则是,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及经营者,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定期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扣留非机动车

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者,非机动车的乱停乱放将对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条例(草案)》对非机动的停放管理也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管理。在人员密集场所和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力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停放,《条例(草案)》规定了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禁止停放区域、停放秩序规范、沿街单位管理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对停放秩序的日常巡查管理责任,规定对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并明确,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未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扣留车辆。

共享单车乱停将对

经营企业进行处罚

共享单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方便环保,很好地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但是,由于管理不到位、使用者文明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乱停乱放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草案)》对共享单车的停放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经营企业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片区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纠正乱停乱放等行为。

如果共享单车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维护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且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一审中,有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提出,实践中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还较为普遍,建议严格规范,加大处罚。经研究,并借鉴外地经验,二审中增加了一条,内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停放的共享单车搬离现场后,应当告知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六十日内取回自行车,经营单位逾期不予取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不开票据不上报信息

都可能被罚款5000元

《条例(草案)》规定,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管是建设还是管理,最终的指向都是“停车场”。《条例(草案)》也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未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未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未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有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五千元罚款。 袁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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