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S市人社局局长,中共党员;李某,该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员。2018年12月,市消防大队对市中心某酒店进行突击消防检查,发现诸多消防隐患,责令酒店停业整顿。酒店老板丁某是王某的女婿,找到王某,请其出面解决此事。于是王某找到李某,请其帮忙,并“投桃报李”,答应为提拔李某在市人社局工作的儿子提供帮助,李某应允。事后,两人均依约行事。那么对于王某、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五条第(六)项内容吸收到本条中,并作了部分修改,将“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扩大到“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2018年修订对本条例未做修改。
本条重点强调权权交易,即相互利用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表现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或者对方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对方又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党员干部本人或者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了利益,形成利益交换。
相对于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权权交易更具隐蔽性,这类利益虽不涉及财产内容,但在特定条件下却能够转化为实质性利益,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危害更大。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党员干部应当公正用权、廉洁用权,绝不能以权谋私。王某和李某利用手中权力,相互为对方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