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曹婷)全力保障防疫物资、合理延长合同工期……昨日,郑州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提出8条新举措助力企业应对疫情。
《意见》提到,落实复工复产条件、全力保障工程项目防疫物资、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合理延长合同工期、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行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等8项新举措。
《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并确保没有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的基础上,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验收并纳入监管后可复工复产。建筑工地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可进行复工复产。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
根据《意见》,新冠肺炎疫情明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同时项目建设中确因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不仅如此,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