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
||||
郑州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标准将统一由4575元/月调整为4975元/月。为落实全省统一缴费基数要求,切实做好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缴费用所属期 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 二、补缴人员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补缴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由366元/月调整为398元/月,每月补缴32元。 (二)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已经办理过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04.96元/月调整为222.88元/月,每月补缴17.92元;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56.2元/月调整为278.6元/月,每月补缴22.4元。 自2021年4月6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将按照原有职工医保费的征缴办法,全额征(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应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差额部分。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请按照原缴费渠道及时缴费,避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371-68064000。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6日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