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把开门搞整顿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 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拓展新空间增创新优势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现代化国家中心城市 建设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抵制交通违法 承诺自觉守法
4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黄河禁渔
我省五地试点 小麦制种保险
澳门航空下周起在郑州机场复航
安全低碳祭扫 践行文明新风
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 工程打造“四季”绿化景观
结核病防治主题 宣传活动举行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郑州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标准将统一由4575元/月调整为4975元/月。为落实全省统一缴费基数要求,切实做好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缴费用所属期

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

二、补缴人员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补缴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由366元/月调整为398元/月,每月补缴32元。

(二)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已经办理过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04.96元/月调整为222.88元/月,每月补缴17.92元;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56.2元/月调整为278.6元/月,每月补缴22.4元。

自2021年4月6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将按照原有职工医保费的征缴办法,全额征(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应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差额部分。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请按照原缴费渠道及时缴费,避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371-68064000。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6日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